中國稀土行業正經歷歷史性變革。8月22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聯合發布《稀土開采和稀土冶煉分離總量調控管理暫行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71號,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的實施,標志著國家對稀土這一戰略資源的管理進入了新階段。
與工信部2月發布的《稀土開采和稀土冶煉分離總量調控管理辦法(暫行)(公開征求意見稿)》(簡稱“《征求意見稿》”)相比,《暫行辦法》通過簡化管理流程、強化地方監管、明確處罰標準,提升了政策執行效率,同時弱化稀土集團的中間管理角色,直接加強對稀土企業的管控。核心變動體現精準監管的方向。
業內人士對財聯社記者表示,《暫行辦法》或引發市場對供給側收緊的預期。
財聯社記者注意到,《暫行辦法》明確將年度稀土開采和稀土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簡稱為“總量控制指標”,不再沿用此前《征求意見稿》中的“稀土指標”。
對比此前的《征求意見稿》,《暫行辦法》核心變動集中在第六條、第七條上。其中,第六條明確未來總量控制指標將直接下達給各個稀土生產企業,意味著政府的管控更加嚴格和細致;第七條明確稀土生產企業由工信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確定,此舉有望加速行業出清落后產能,未來環保不達標或者收率低的產線將被淘汰。
從管理機制來看,《征求意見稿》明確由工信部、自然資源部、國家發改委三方共同管理(第三條);《暫行辦法》改為工信部會同自然資源部、國家發改委(第四條),強化工信部牽頭作用。
企業主體方面,《征求意見稿》中稀土開采企業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限定為“國家推動組建的大型稀土企業集團及所屬企業"(第四條),《暫行辦法》則簡化為"稀土生產企業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自然資源部確定"(第七條),不再強制要求“大型集團”形式。
總量控制指標確定與下達方面,《征求意見稿》僅提及資源儲量、市場需求等(第七條),《暫行辦法》則明確指標擬定需考慮"國民經濟發展目標"(第五條);《征求意見稿》需通過稀土集團分解指標并備案(第九條),《暫行辦法》則直接由部委下達至企業,并通報地方政府(第六條),取消稀土集團分解環節。
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了追溯管理要求,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企業每月10日前上報稀土產品流向信息至追溯系統,并新增了企業履行網絡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要求。
總量控制指標監管方面,《暫行辦法》要求地方部門"嚴格執行涉企行政檢查規定",新增"精準高效"等監管原則,并強調了縣級以上地方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和查處違法行為的權力(第十二條)。
另外,《征求意見稿》提出“稀土集團所屬稀土開采企業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存在超指標生產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核減下一年度稀土指標”(第十六條);《暫行辦法》擴大為“稀土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核減下一年度總量控制指標”(第十四條)。
西部證券8月20日發布研報稱,截至8月19日,中國鐠釹氧化物價格為62.5萬元/噸,較年初漲幅為55.28%。今年4月,中國對釤、釓、鋱、鏑等7類中重稀土物項實施出口管制,覆蓋上游氧化物至下游磁材(如含鏑鋱的釹鐵硼),政策管控強化供給剛性,稀土戰略金屬價值有望重估。